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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一词,听起来很神秘,让人一下子就联想到电影中黑客用高科技的手段窃取公司机密的情景。而现实中,稍不谨慎,你可能也涉嫌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不是危言耸听,这不有人就因为离职后与原公司客户合作而被前老板公司告上法庭。
张扬(化名)从大学毕业后,就在黄华(化名)经营的进出口公司工作。张扬凭借着自己的聪明才智、踏实能干的优良品质,在同一批进公司的员工中出类拔萃,很快便得到了老板黄华的赏识。
黄华对人才的培养非常看重,因此,他为了培养张扬,不仅让张扬在关联的某配件公司兼职,一边学习外贸知识、一边熟产品,甚至亲自带着身边,手把手“教学”。而张扬也没有辜负黄华对他的悉心培养,从一名刚出校园的“小菜鸟”逐步成长成为了成熟的外贸业务员、公司的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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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各有志,张扬为了自己能闯出一片天地,在黄华的公司干了3年后,选择了离职,张扬自己另立门户,开了一家贸易公司。黄华虽然惋惜失去了好员工,但还是替他高兴,爽快地答应了张扬的离职。
张扬离职不久后,黄华发现他留下的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名单,几乎成为了“死单”,基本没有新的订单。事出反常必有妖,黄华马上展开了调查。经调查后发现原来张扬早在公司任职期间就已经注册了公司,更是通过自己开的公司暗自抢占了客户资源。
随后,黄华派出工作人员与张扬交涉,张扬出具了一份不再与那些客户和企业有任何的合作,否则便向原任职公司赔偿所有培养他的费用的承诺书。但事后,张扬并没有信守承诺。忍无可忍的黄华将张扬及他名下的贸易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培养费30万元。那么,员工离职抢走客户资源,前老板是否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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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认为:上述案件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的焦点为黄华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张扬及他名下的新公司是否存在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张扬在任职期间便暗自抢占客户资源并在离职后与原公司客户展开业务合作。直接损害了权利人黄华的经济利益,已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手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张扬离职后合作的客户是原任职公司长期有合作关系的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
综上所述,张扬离职后带走客户资源,前老板黄华能要求赔偿。
冠领律师提醒:为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因相互争夺客户资源而发生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就培训、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进行协商约定,并订立违约金条款,用以约束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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