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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某公司前员工报料,公司在其申请离职时强制收取4200元工装费, 否则不予办理手续。报料人称 2020年9月公司通知定做工装时,未告知个人需要承担工装费,两个月后通知离职员工需要缴工装费。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指出,离职收取工装费的做法为公司规定,在定制工装时便有通知。相关负责人认为公司已经事先告知,向离职员工收取工装费的做法并无不妥。
此事一经曝光引发网友纷纷吐槽。有网友说“4200元工装费,肯定是名牌”,也有网友说“估计是公司人事想坑公司和老板,故意跟离职员工说收工装费”。
那么公司有理由强行收取员工工装费吗?答案是没有。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从上述规定,可知凡是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都需公示或告知员工。案例中的公司如果认为已经事先告知劳动者,则应举证证明。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已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最后,对于公司这种强行扣押或者以此为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帮助。生活中,很多公司都会在员工入职时,要求支付工服押金,或者收取工服费,其实这些行为都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和处罚。
法律相关链接:
《劳动法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法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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