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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09  观看: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婚前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其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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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故事

  2年前,耿大山(文中为化名)向张晓民借款5万元,此后耿大山一直找借口拒绝还钱。无奈之下,张晓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对于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耿大山名下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王女士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王女士名下的涉案房产。

  对于王女士来说,这套房子是父亲生前留给她的财产。“父母之爱子,必为之计深远”,这房子是父亲留给她的避风港。父亲想将这所房子作为独生女的个人财产,即使女儿的生活出现重大变故,也有家可回,有产可依。

  王女士认为:涉案房产既不是耿大山的个人财产,也并非她和耿大山结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所以不应当被执行。于是,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并解除对自己名下涉案房产的查封。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1年王女士的父亲将该房产过户至王女士名下,2003年王女士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取得了房产证。而王女士与耿大山是在2005年登记结婚的。几年后,王女士父亲去世了。涉案房产登记的时间在王女士与耿大山结婚之前,由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王女士的个人财产;法院遂认定查封王女士名下涉案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王女士就涉案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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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说法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共有财产也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王女士的房子不属于以上情况,所以在本案中,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耿大山的配偶王女士的婚前财产。
 

撰稿:王  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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