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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疾病,让原本多子多女的刘奶奶老无所依。在之前四个子女分了家,约定大儿子赡养父亲,小儿子赡养母亲,一家人本相安无事其乐融融。直到一天,母亲突然生了病……
刘秀和张春生(两人均为化名)两人婚后,育有两子两女,可谓是儿女双全。老两口结婚30年,大女儿、二儿子、三儿子、小女儿均都已成家,老两口也圆满完成了“任务”。如今,老夫妻俩年事已高,需要儿女赡养。四个孩子就父母的问题召开了家庭会议,经过反复协商,最终得出了赡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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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女儿已经外嫁,大女儿是离异回的娘家,故由大女儿、二儿子和三儿子三人签订了分家协议书,对财产及父母赡养作了约定:父亲张春生归二儿子赡养,母亲刘秀归三儿子赡养。协议签订后,小女儿虽不在签订现场,但也表示同意。随后,两个儿子按约定履行着赡养义务。而姐妹俩也会给父母一些生活费并给予照顾。
商量好的父母赡养协议按部就班地进行着,但好景不长,刘秀的一场疾病打破了原本的平静。无奈之下,刘秀一纸状书将兄妹四人告上了法庭。
原来,分家刚刚过去三年,刘秀就身患重病,一直卧床不起,两次住院共花去了医疗费10万元。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而三儿子原本不富裕的家庭也为医治母亲掏空了家底,现如今,已经无力独自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为此,三儿子表示需要其他兄弟姐妹一起承担医药费、一起赡养母亲。但二儿子却说:说好你养妈,我养爹,妈生病为啥还要我出钱?无可奈何之下,刘秀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四人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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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刘秀还能要求其他子女赡养自己吗?子女是否能因之前的赡养协议而免除对刘秀的赡养义务?
冠领律师说法: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其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基本的社会公德,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更不能随意解除。刘秀年老多病,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已经陷入了困难。大女儿、二儿子、三儿子三人作为子女,对赡养父母虽有过书面协议,且起诉前也一直按协议履行,但现因刘秀患病,依三儿子个人之力已无法保障刘秀的晚年生活,刘秀有权利要求其他的孩子对自己进行赡养。
其次,子女间签订的分家协议对父母财产及赡养作了约定,其达成的赡养协议实质是分担赡养协议,系各个赡养义务人对如何恰当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安排,其本身与法定赡养义务并不冲突。这并不能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更不能妨碍被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所有赡养义务人主张承担赡养的权利。
综上所述,刘秀能要求其他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而其他的儿女也不能因之前的赡养协议而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考虑刘秀现实状况,为使老人晚年能得到更好生活保障,老人今后因疾病需要治疗的实际情况,判令由四被告共同赡养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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