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泛滥的时代,路人的人格权该如何保护?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19 观看:
互联网时代,在技术与新媒体的助力下,街拍已被视为一种营利的工具——街拍客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虎扑等网络平台发布照片,以此来提高点击量和关注度,通过吸引流量来达到营利目的。街拍泛滥的时代,路人在行走过程中人格权有可能就被侵犯,那么公民的人格权该如何保护?
马俊山是一名职业街拍客,每天蹲守在当地著名的商业街上,看着形形色色的路人,抓拍一些女性美艳动人的照片、视频,然后将视频照片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吸引流量,转化为收益。
这一日,马俊山和往常一样,手举着“大炮般”的照相机在街口等待抓拍。突然,不远处传来争吵的声音,多年来的经验告诉马俊山:这是一手资讯!
随后,马俊山闻声赶到。此时,张志好和陈可可正在发生激烈的争吵。两人系夫妻关系,只因琐碎之事在大街上“炸开了锅”。
马俊山可不管这些,他敏锐的新闻嗅觉告诉自己这条视频一定会火!随后,马俊山未经张志好和陈可可同意,使用手机对其俩人争吵的行为进行视频拍摄。
回到家后,马俊山将拍摄的上述视频上传至互联网进行传播。视频一经发布,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张志好和陈可可知道后,要求马俊山交出用于拍摄该视频的手机并将该视频删除,马俊山拒绝配合。之后,该视频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导致陈可可无法忍受社会的舆论与“人肉搜索”,多次产生轻生念头。
该视频被各大视频网站及网络新闻头条播放,网站最高点击量达到7000万余次。张志好和陈可可认为马俊山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隐私、工作、生活及精神造成严重影响。马俊山的行为侵犯了张志好和陈可可的肖像权,以及对张志好和陈可可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遂两人将马俊山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张志好和原告陈可可虽系夫妻关系,但原告张志好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扇打原告陈可可的脸部,原告张志好的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已侵害了原告陈可可的人格尊严。被告马俊山对原告张志好的上述不法暴力行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布,应属其作为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
但是,对于原告陈可可而言,其在公共场所被他人暴力扇打脸部,其人格尊严本已受到侵害,而被告马俊山在没有对视频中的原告陈可可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的情况下对该视频进行公布,导致视频在互联网平台上播放,显然被告马俊山的行为已造成原告陈可可人格尊严受侵害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得以扩大,给原告陈可可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
被告马俊山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必要限度,侵害了原告陈可可的人格尊严,且被告马俊山实施上述行为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马俊山虽称其行为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属于正义行为,但任何权利均不是绝对的,法律在赋予权利主体行使自由权的时候,都规定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被告马俊山行使其合法权利时应遵循适度性,不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同等得到法律保护,但各方权利人在行使各项权利时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法律同样禁止任何权利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街拍泛滥的问题已然棘手,必须采取措施解决。例如,为了保护公众的肖像权,北京太古里竖起了“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的告示牌,文明守则中也注明,禁止未经允许的拍照或拍摄。同时这里的街拍客必须办理“拍摄许可证”。
大都市随处可见的街拍行为,给被拍摄者带来了困扰,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屡屡被侵犯。但是,在大数据案例检索后,发现关于街拍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并不多,说明侵犯的成本低,维权成本过高,导致人们就算被侵权了也望而却步。因此,如何解决“低成本侵权,高成本维权”的现状,也成为了当务之急。
撰稿:张星航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