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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品房屋遇到拆迁,能否撤销合同?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19  观看:
  农村商品房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寓居区域边界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再加上相关部分监管不力、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农村商品房一直客观存在。近些年房子拆迁补偿等利益驱动是引起此类案子的直接原因,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及《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则,乡村土地归于团体所有,法律、政策约束团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可是要认识到此类案子发生的复杂性,需求司法及行政机关在维护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纠纷。
农村商品房屋拆迁案例
  农村商品房中,若买卖双方都是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同一村的村民),经过了宅基地批阅手续,能够确定合同有效。但是农村商品房必定触及宅基地生意,而宅基地生意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制止的。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力,与特定的身份联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现在农村商品房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子的一起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团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命令制止的。现在农村商品房无法处理产权证书改变登记,也就是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维护。最后,确定买卖合同有用不利于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子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位置,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子的要求更牵涉到其生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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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来聊聊,农村商品房违约责任及补偿方式。(1)信任利益丢失补偿。北京地区法院一般支撑买受人主张的信任利益丢失补偿,并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子现值和原生意价格的差异造成丢失等各方面因素,参阅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价报告及现有依据,酌情予以确定。(2)添附价值丢失补偿。买受人如果对房子进行了新建、翻建、扩建或者装饰装饰的,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实践中,若判决农村商品房合同无效,损害补偿详细数额一般确定为房子、装饰、设备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0%。
  对于农村小产权房的买卖,首先,一定要提前认识到交易的风险,尽量不要购买农村小产权房,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其次,对于已经购买的业主,要积极找到出卖方协商,尽可能地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转变土地性质,使小产权房变成能够办理房产证的商品房,从而让自己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关于诉讼期间已经列入拆迁规模的涉案房子,能够对区位补偿价一并做出处理;而关于诉讼期间尚未列入拆迁规模的涉案房子,区位补偿价可暂不予处理,待日后拆迁时,再由当事人另行解决。
撰稿: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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