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7 观看:
一般来说,离婚后财产纠纷都是因为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归属问题有争议引起的,但是如果离婚后仍然以夫妻名义借钱,这样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又该如何衡量呢?
在江西就有这样一场离婚后财产纠纷,李雷(化名)和韩梅梅(化名)是一对夫妻,但在结婚后没几年就因为双方性格不合而选择和平离婚,但在离婚后李雷需要资金来填补自己公司的漏洞,于是向自己的朋友徐小明(化名)提出借款,并且表示这笔钱是转给自己的爱人韩梅梅,之后李雷找到韩梅梅说明自己现在的窘境,希望韩梅梅能够配合自己。韩梅梅于是向徐小明发送了自己和李雷的结婚复印件照片,表明自己是李雷的爱人,并要求徐小明将所借110万元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之后,李雷向徐小明出具借条,确认因资金周转向徐小明借款110万元整,并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利息。后因李雷未按期返还借款本息于是徐小明诉至法院请求李雷、韩梅梅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但韩梅梅却称,自己跟李雷早已离婚,且自己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那么,在这场离婚后财产纠纷中,韩梅梅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呢?
对于这个与第三人有关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冠领律师认为韩梅梅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夫妻共同债务发生的时间,一般是指自婚姻关系确立至婚姻关系解除时终止。但在此案中,李雷和韩梅梅已经离婚,但是徐小明看到了李雷和韩梅梅的结婚证复印机,是基于对李雷和韩梅梅夫妻关系的信赖才达成的借贷合意。另外,在这场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徐小明将款项转至韩梅梅的账户,是韩梅梅自行处分的行为,并不因此而免责。因此,韩梅梅对这110万元的本息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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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