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律师哪家好?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07 观看:
这是一则买卖合同纠纷案例:20XX年9月,芳芳与建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芳芳将其自有房屋以总价款45万元出售给建军。当时,建军给付定金3万元,余下房款42万元,且建军于当日为芳芳出具42万元欠条一枚,约定于20XX年11月还款,建军随即入住房屋。后来,芳芳和建军共同在物业部门为该房屋交纳物业费3673元,其中芳芳交纳1673元,建军交纳2000元。但由于建军未能按时交付余下房款,芳芳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建军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建军腾出房屋,支付房屋租金。结果,建军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给付租金。对于这则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法律会支持谁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据此,这则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法院判决:被告建军与原告芳芳房屋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被告建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出原告芳芳的房屋,并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自20XX年12月起向原告芳芳交付房屋使用费用,直至搬出房屋时止,以上费用从原告芳芳应返还给被告建军的房款定金及物业费中予以扣除。
这则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在双务合同中,首先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则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款是事实,且在未交付房款的情形下已经入住,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发现被告不能按期交纳房款、不能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在购房时买卖双方要根据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方要及时给付房款,卖方要按时交付房屋,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不再继续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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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