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需要找律师咨询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5 观看: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则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原告韩某1与被告韩某2系同胞姐弟关系,母亲林某于2013年去世,父亲韩某于2019年8月去世。现有坐落于闵行区的房屋权利人为韩某,共有情况为韩某、韩某2共同共有。2014年2月21日,韩某曾于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同被告儿子名下,其名下的产权系与妻子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决定在其去世后,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产权份额以及其应继承已故妻子林某在该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均由原告女儿继承。在2013年韩某曾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房屋系其与被告共同合买,其夫妻的一半房产由儿女两人平分,原告可保留四分之一的权利等等。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现系争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韩某及被告两人名下,关于两人的共有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被继承人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双方在产权登记时未约定份额,故应推定为共同共有。另外,被继承人韩某名下的份额,应属其与已故配偶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林某、韩某先后去世之后,原告现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在系争房屋中各自所占有的份额,并无不当。关于具体的份额比例,被继承人林某去世前未立遗嘱,相应的权利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韩某去世前最后立有公证遗嘱,相应的权利份额应按遗嘱继承办理,被告对公证遗嘱的相关抗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房屋由原告韩某1享有十二分之五的产权份额,由被告韩某2享有十二分之七的产权份额;被告韩某2应协助原告韩某1办理上述房屋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