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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七旬的张大爷和妻子离婚后便独自居住。虽然两人生育了两个子女,但是离婚后就很少来往。一年后,张大爷和单身的李阿姨相识。张大爷有退休工资但是身体不便,需要照顾,李阿姨没有经济来源,但是身板硬朗。二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李阿姨便搬来张大爷的房子里共同居住。从此李阿姨便开始照料张大爷的日常起居,两人就这样一起携手走过了10年。本以为两人能一直这么相安无事到老,可这平静的老年生活在张大爷去世后被打破。
原来,李阿姨和张大爷在同居的十年间没有领证,而张大爷去世后,作为他老伴的李阿姨却仍旧居住在里面。然而,张大爷的子女们为了分割遗产,要求李阿姨搬出房屋,但是李阿姨以她与张大爷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且张大爷生前说这套房子要给她为由拒绝搬出去。面对张大爷子女的质疑,李阿姨拿出了一份张大爷生前立下的遗嘱。遗嘱称在百年后,自愿将其名下房屋及所有财产全部由李阿姨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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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样一封突如其来的遗嘱,张大爷的子女经过仔细查看发现了其中的猫腻,这份遗嘱内容和日期都是打印的,签名处书写的签名与张大爷的书写习惯不相符,遗嘱不仅没有进行公正,连见证人都是张大爷平时来往不多的人。张大爷的子女便怀疑这份遗嘱的真实性。
经过深入地盘问,李阿姨便说该遗嘱是张大爷去世两年前便立下的,只是给了自己复印件,直到张大爷去世时才取得原件。听到李阿姨的说法,张大爷的子女认为,是李阿姨为了霸占房产而伪造的遗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大爷的子女将李阿姨诉至法院。随后,经过多方调查,法院对遗赠效力不予认定。那么,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李阿姨还能拿到遗产吗?
冠领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虽然李阿姨既不是法定继承人,同时遗赠的效力又被否认,但李阿姨和张大爷共同生活长达十年,在这期间,张大爷的子女却并未尽到赡养义务。而张大爷一直由李阿姨陪伴生活,在其患病情况下,主要由李阿姨照顾,李阿姨虽然不是继承人,但应视为对被继承人张大爷扶养较多的人,应依法取得适当遗产。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关于遗产的继承,《继承法》有详尽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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