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会和银行打借款合同纠纷官司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7 观看: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则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原告某支行的诉讼请求:被告小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201.33元,截至2020年9月10日的利息5168.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75.15元,并按《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的标准支付后续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金穗贷记卡及信用卡,2017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8万元的授信额度,用途为被告购买汽车分期,分期数36期。“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第4条第1款约定,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第4条第3款约定,逾期违约金按每期最低还款未偿还数额的5%计算。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专项分期账户详细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9月1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9201.33元,利息5168.48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375.15元。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以及《借款合同》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相关合同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某某支行借款本金49201.33元,截至2020年9月10日的利息5168.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75.15元,并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借款合同》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