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工伤律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20 观看: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工地也到处可见,不少农民工受工伤之后有维权难的问题。请专业的工伤律师帮忙维权尤为重要。2017年11月24日,和丰(化名)公司(劳务分包人,乙方)与某工程公司(承包人,甲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和丰公司进场组织施工。2019年4月24日上午,李某等四人在和丰公司分包的工程项目隧道里面4号洞工作时,由李某的同事操作机器定位、顶油顶(把模板张开),张开之后李某就钻到模板和龙门架之间去上丝杆,防止油顶回拢。然而油顶耳子掉了,钢制的模板反弹,将他的左大腿和左膝盖撞伤,后经人送到当地医院治疗,诊断左股骨干骨折、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李某出院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人社局认定李某在和丰公司劳务分包工程工地受伤为工伤,由和丰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丰公司收到该决定书不服,向法院起诉。找工伤律师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性质认定的法定职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人社局受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和丰公司作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和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社局提交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找工伤律师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根据人社局举示的公司基本情况、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病历资料等证据,能够认定李某于2019年4月24日在和丰公司分包的工地工作时受伤的事实。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和丰公司的诉讼请求。找工伤律师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和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能够证明李某与和丰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且李某是在和丰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上受伤,和丰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找工伤律师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图片来源于网络,有问题联系删
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