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26 观看:
在《民法典》中,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常有委托人以为撤销权是可以随意使用的,今天,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答,到底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
撤销权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纠纷律师最常遇到的问题是,民法典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一般可撤销法律行为(合同)的行使期间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的从胁迫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不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纠纷律师提醒,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间是90天,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要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撤销权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就是说该期间是固定的,不因其他任何原因或者事由而中断或者中止。
撤销权行使的最长期间是5年,从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一旦超过5年该法律行为(合同)即不能撤销了,无论撤销权人是否知道该撤销事由或者何时知道该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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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普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审核:冯 昱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