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因他人被查封该怎么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6-09 观看:
山西的李女士不久前发现,自己的房子被莫名其妙地查封了。经了解,是因为房地产公司欠钱不还,被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因李女士未和房地产公司即时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房子被一起查封了。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解封。
2018年3月2日,李晓燕(化名)与铸峰公司(化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铸峰公司的原因无法办理按揭,李晓燕选择了一次性付款,但铸峰公司一直未能协助李晓燕办理过户手续。
2019年,铸峰公司因与另一家公司的借款纠纷被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铸峰公司名下的包含李晓燕已付全款的房屋在内的部分房屋。李晓燕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20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李晓燕对未办理网签及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她按照买卖合同已交付了全部房款并占有使用房屋至今,因此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李晓燕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具有诉讼请求的特殊性、程序启动的依附性、诉讼主体的特殊性等特点。因此,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本案中,李晓燕已经尽到了合格买受人的义务,对房屋未能过户到自己名下不具过错,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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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秦佳
类型:C 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