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业余打篮球时受伤可以追究对方责任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6-09  观看:
  “每天运动一小时,健康生活一辈子”,在倡导全民健身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在闲暇之余进行运动强身健体。在运动过程中受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江苏某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参加体育运动受伤而产生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受伤者自担责任。
  王鹏是一名篮球运动的狂热爱好者,2021年4月的一个周末,他参加了小区的篮球比赛。张某是对方球员,在传球时不小心击中了王鹏的面部,打在了他的右眼上,造成了王鹏右外伤性视网膜脱离,鉴定为十级伤残。王鹏出院后找到张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但张某认为打篮球磕磕碰碰是正常的,他只能给予2万元的补偿。二人协商未果,王鹏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王鹏明知篮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对抗性的竞技比赛,仍积极参加,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张某的传球动作并不存在严重违反篮球运动规则的情形,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张某不应赔偿王鹏的医疗费。张某自愿提出补偿王鹏2万元,对此法院不予干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鹏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应自担责任、自承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据此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以下四点:
  (一)受害人明知有风险。即受害人对自己参加的活动所存在风险及该风险会产生的危害结果是明知得的。
  (二)受害人是自愿的。即受害人明知风险的存在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仍自愿进行活动,非道德、法律规定、被强迫等原因而参加某项活动。
  (三)风险系固有风险。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因固有风险现实化所带来的结果,它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四)无加害人或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本案中,王鹏受伤是因为参加了篮球运动,对于体育竞赛中这种自甘风险原则的认识,已经成为社会默认的惯例,法律应当认可这种惯例。对于致人伤害的运动员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和主观的伤害恶意,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同样,对于组织者来说,球员间发生的碰撞并非其主观所能控制的,故组织者对球员间在比赛中的受伤不应担责。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秦佳
  类型:C  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您的姓名:
 您的电话:
 案件简述(最多500字)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