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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在安徽淮南市某县建有合法房屋。当地政府征收当地部分土地作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采煤沉陷区的拆迁安置,高先生的房屋恰巧在征收范围内,但高先生并未与当地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当地政府仍旧对高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并对其室内物品制作《物品清点统计表》后集中封存。当地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被当地法院判定为违法。随后,高先生向当地政府提出赔偿申请,但当地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高先生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双方就赔偿金额展开辩论。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当地政府赔偿高先生部分财产。
在法庭上,冠领律师代理原告提出调解请求:
1、当地政府补偿高先生一般房屋损失,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失,房屋内物品损失,搬迁费若干元。2、当地政府一次性给予高先生现房两套。两套现房抵部分赔偿款。3、当地政府赔偿高先生房租损失费。4、当地政府协助高先生,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放于临时安置点的相关物品清理、搬离。
最终,法院主持调解,双方采纳了冠领律师的建议,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撰稿:田晓宇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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