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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九户房屋被拆纠纷案,开庭后裁定还没下,被告主动提出重新赔偿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17  观看:

  2020年11月25日,家住襄阳市某区的郝文斌(化名)收到了一份区政府送达的撤销郝文彬等人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书。决定书上写着:被征收人的损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办理,征收人决定撤销作出的《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郝文斌赶紧拿出手机,将这个好消息发到维权群里。

  2018年8月份,被征收人发布公告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对郝文斌所在房屋的片区进行征收。因补偿标准和周边的房价差距太大,且选定评估机构时,征收人也没有和被征收人协商,仅单方指定了一家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有的人甚至连评估报告也没收到,所以郝文斌等人并未与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7月,征收人向郝文斌等人作出了《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补偿决定中的补偿过低,郝文斌等人商量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由于时间紧急,郝文斌等人非常着急。刘鹏飞律师和马佳斌(实习)律师接手案件后,连夜研究材料,发现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决定立即提起诉讼,先撤销《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让所有人没想到的是,诉讼过程中,征收人竟然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拆除。

  针对此情况,刘律师一边做劝说工作稳定郝文斌等人的恐慌情绪,找来一些胜诉案例帮他们建立信心;一边迅速启动了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程序,两程序两条线同时进行。

  很快到了开庭的日子,庭审中,被告认为自己作出的《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合法有效,征迁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同时也是为了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形象,是其履行政府职能的体现。

  针对被告观点,两位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

  1. 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被告称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合法有效,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在评估过程中并没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选定评估机构;

  2. 评估程序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本案中,被告不仅没有和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也没有进行房屋调查。最后,评估机构还违反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既没有到现场查看,也没有经原告签字确认;

  3. 补偿标准过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的补偿标准却远远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 虽然被告征收的目的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但不能以此为由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拆除原告的合法房产。当然作为城市的一份子,只要补偿合乎于法,原告非常愿意支持城市建设,为城市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布结果。此时,被告却找到郝文斌等人,表示愿意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按照《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赔偿。最终,在法院还没有下裁定书的情况下,被告就主动撤销了对郝文斌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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