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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买的农村住房拆迁赔了237万卖家反悔起诉法院会如何判决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7  观看:
  浙江男子梁某花7万元在农村买入了一处住房,几年后遇拆迁,补偿给了237万。没想到原房主石某得知此事反悔,一纸诉状将梁某起诉至法院,以“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本案以买方梁某支付卖方石某房屋拆迁款10%结案。
律师
  买入农村房屋卖家反悔
  梁某与石某并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几年前,梁某从石某手中买了一处农村住房,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石某将自己的一处农村住房折价7万元卖断给梁某。协议签订后,梁某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石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梁某使用。此后,两家再无交集。
  直到近几年,房屋所在村庄进行旧村改造,梁某作为房屋所有人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金额237万元。消息传出,原房主石某后悔卖房了。他以该房屋建造在集体土地上,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梁某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判决合同无效
  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案涉房屋系农村房屋,梁某不是石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案涉房屋已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仍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决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石某应返还梁某购房款,梁某应返还石某房屋补偿款,由此给梁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石某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
  冠领提示:农村房屋只能卖给本村村民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基于其身份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相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只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流转,卖给非本村村民、城镇居民的属于无效的买卖,在拆迁的过程中,买方利益难以保障。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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