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房屋不符合满五唯一条件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31 观看:
在买房过程中,总会听置业顾问说起“满五唯一”。那什么是“满五唯一”呢?“满五”指从房产证上的登记日开始计算,时间满五年或超过五年;“唯一”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标准,大多是指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宅。“家庭”是以整个家庭为单位的,不是仅指产证里的权利人,指的是产权人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为1个家庭。
程丽(化名)是北京人,为了让家人更好地生活,她决定换一套大房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的推荐,程丽看中了一套房并且签订了购房合同。但了解房源后发现该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程丽认为卖家陈昂(化名)未如实告知,于是想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但多次沟通无果让她精疲力尽。没想到的是,陈昂反而要求程丽支付高额违约金,不久程丽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在咨询多家律所后,程丽最终选择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吴幸福律师、肖坤实习律师帮助她维权。
庭审中,原告陈昂提出: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8月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以290万元的价格售与被告,被告于当日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余款应于2021年2月付清。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已根本违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8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万余元。
可是,事实真的如原告所说吗?
吴幸福律师和肖坤律师通过收集证据,理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原告急于出手的房屋并非是原告家庭名下在京唯一住房,不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原告出售房屋是为了换房,并将房屋交给房产中介公司代为出售,房产中介公司承诺在两个月内售出,但是在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甩手不管,未尽到合理义务。中介为了完成与原告之间两个月内售房的约定,有联合欺骗被告买房的嫌疑。
面对原告的无理诉请,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本案存在原告和中介公司联合起来向被告隐瞒实情的情形。原告在合同约定支付20%违约金的次日便向法院起诉索取高额违约金。且原告的房子不满五年不唯一,根本卖不出去,中介在原被告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后也不管不顾,双方联合起来说被告违约。
第二,同意解除合同。因为被告被欺骗的可能性较大,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的案涉房屋未按承诺实现“满五唯一”,存在违约的情形。
第三,违约金过高。案涉房屋目前总价高于合同约定总价,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产生的实际损失,主张违约金过高。现在房价高于合同签订时,合同解除后原告因此将获益62万余元,已足以弥补其损失,原告实际并未产生损失。
最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昂与被告程丽2020年8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3月10日解除;二、被告程丽支付原告陈昂违约金10万元,以被告程丽已支付原告陈昂的定金10万元予以抵扣,双方均不得请求对方给付或返还违约金、定金;三、驳回原告陈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撰稿:刘力珮
类型:B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