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起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予离婚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3 观看:
李东(化名)与赵星(化名)经朋友介绍相恋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东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赵星背着自己买下一处房产,并在产权证上写了赵星及其母亲的名字,还让李东给岳母打下10万元欠条。李东为了家庭稳定选择隐忍妥协,但李东的妥协并未换来家庭的稳定,而是换来赵星每天下班回家不做家务,不管孩子的学习、生活,天天拿着手机跟别人打游戏。在李东生病期间,妻子赵星不愿陪其前往医院看病,言语中充满了嫌弃。在李东做手术需要家属签字时,赵星迟迟不来医院,在李东的再三恳求下才到医院签字。李东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基础,在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且无和好可能,于是提出离婚。
赵星认为李东的说辞颠倒黑白,他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一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不同意离婚。购买房屋时李东知情,因为在李东的原居住地附近有吸毒人员,考虑到孩子安全及上学因素才购置了现居住房产。之所以在购房合同中添加赵星母亲名字,是因为买房时与李东多次闹矛盾,且赵星母亲为购房出资11万余元,这钱是专门向亲戚借的。为了让李东上进,以及让赵星母亲放心,才以夫妻双方名义出具欠条,并且欠条也写明欠款还清后房屋更改名字,对此李东也是知情的。在李东住院期间,赵星也一直与李东有联系,不存在嫌弃、不管不问的情况。因怕孩子成长受影响,赵星卸载了手机中的视频娱乐软件,更不会沉迷于打游戏,在家时还会陪伴孩子一起看书学习。赵星还做了另外一份兼职工作,这都是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东、赵星相识之初虽系经人介绍,但相恋一年后步入婚姻殿堂却系双方自由选择,双方在婚后一年内生育一子,足可印证婚姻感情基础较好,李东提出与赵星婚前了解不够、结婚草率的说法,并不可信。婚姻虽来之不易,但婚姻双方要求离婚的法定权利应予保护。李东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无修复可能。另一方面,考虑到赵星对离婚一事的态度、对挽回婚姻的执着及对婚生子快乐成长的美好愿景,给予李东、赵星一次挽回爱情、亲情的机会实属应当。综合上述事由,对李东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李东与赵星离婚。
合家欢乐系每位自然人主体的美好向往,婚姻幸福更应系每对夫妻的结婚初衷。婚姻系家之初始,温馨乃家之所盼。人海茫茫相识不易,结为夫妻更应惜缘。生活琐事,人之经历,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夫妻双方本该彼此关心、珍重,相互扶助、鼓励,不该视矛盾为自然,更不该因琐事而轻易放弃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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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