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未办证婚后不合要分手法院判双方返还彩礼和陪嫁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7 观看: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彩礼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期的六礼制度中,就有男方向女方家中给付一定财物的婚俗。但这一制度也引起了不少争议。
杨先生与唐女士在2018年初,在他人介绍下在宁波相识。双方相处了一段时间之后,决定结婚。女方要求先办婚宴,后领证。在2018年国庆期间,依宁波的风俗办理了婚宴。在准备结婚的这段时间,杨先生花了17万元。事后,双方一起在天津生活,期间唐女士每月回宁波一次。当年的12月,唐女士最后一次回到宁波后,把杨先生的微信拉黑,并且明确告知不愿与他领证,也不愿和他共同生活,从此断绝联系。
杨先生认为,他为结婚花了一大笔钱,而唐女士却不愿意领证和共同生活,一怒之下杨先生将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15万元。
对此,唐女士却另有一套说辞。唐女士称,他们之所以未登记是因为当时杨先生和他前妻的离婚诉讼还未结束,所以希望先办婚礼之后再登记。而且对方之前一直在天津,关于结婚的一切事宜均由她操办,包括婚纱摄影、婚车租赁、婚庆摄像、婚庆现场的布置等,这些费用均是合理消费,对方不应再主张返还。婚后双方一同前往天津生活,在此期间,因为性格不合,时常发生冷战,是杨先生赶自己回了宁波,而非自己不愿和他共同生活。
同时,唐女士认为,如果杨先生让她返还彩礼,那么对方也应该返还自己的陪嫁以及支付给他的财产,于是唐女士提出了反诉。
关于唐女士反诉男方向其返还的陪嫁,该部分物品是她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而置办,既然婚约已经解除,所以法院对该项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可以主张返还彩礼的。但是对于确定彩礼的范围和具体数额,还是有不同意见的。在日常生活中,彩礼的数额通常有特殊的含义,比如8888这种象征着吉利的数字,或者10001这种带有“万里挑一”寓意的数字。因此在支付彩礼或陪嫁时可以选择特殊的金额或者明确备注为彩礼或陪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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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秦佳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