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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最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是遗产分配,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郑明(化名)与前妻婚后育有一女郑萌萌(化名)。2013年郑明与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2014年王静(化名)与郑明登记结婚,一直居住在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内,2020年3月郑明去世。现在郑萌萌要求继承案该房屋,继母王静表示不同意,两人为此闹上法庭。
王静说自己和郑明结婚多年。期间因为交通事故获得了11万元赔偿款,并将该款项用于装修、购置家电和家庭开支,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郑萌萌的姑妈之前多次建议被继承人郑明将房屋留给郑萌萌,郑明均当场拒绝。郑萌萌与姑妈的关系亲密,在作证时偏向郑萌萌,所说之言并不可信。而且郑明病危当晚,医院电话联系了郑萌萌,郑萌萌拒绝去医院且告知医生不抢救,导致郑明于2020年3月死亡。不为人知的是,郑明吸毒成瘾,多次戒毒没有成功,也没有工作,家庭开支主要靠王静打零工及娘家帮衬。郑明生病住院时也是王静在旁照顾。而郑萌萌与其父亲郑明关系冷淡,十分痛恨郑明吸毒。在郑明病危时,郑萌萌放弃对其父的治疗,完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在本次分配遗产时,应当由王静多分,郑萌萌少分。
郑萌萌认为继母抢了自己父亲的房产,因为争议房屋是父亲郑明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自己作为女儿属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继承权。父亲郑明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需要赡养。2016年至2020年期间,郑萌萌一直在给郑明生活费,在郑明生病时给予照顾,尽到了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郑萌萌不存在任何少分或不分遗产的法定事实。父亲郑明在医院治疗、死亡时,医院无法联系到继母王静。而且继母王静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没有尽到作为妻子的抚养义务。郑萌萌在接到医院电话后,与其姑妈协商,根据郑明的病情建议医院保守治疗。关于涉案房屋的装修费是姑妈的9万多元拆迁款,父亲郑明用该笔钱款来装修房屋,因此也属于郑明的个人财产。所以,郑萌萌认为自己应继承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郑明与前妻离婚后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后来该房屋被依法征收,郑明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补偿,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即本案诉争房屋,房子在郑明与王静结婚前就已经产权调换完毕,应当属于郑明的个人财产。郑明死亡后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静和郑萌萌其中的一人存在应当多分或少分、不分遗产的情形,王静和郑萌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故两人在法定继承中各自应继承份额应当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当事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人均等继承郑明的遗产,即郑萌萌、王静各继承诉争房屋权益二分之一的份额。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郑明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权益由郑萌萌、王静各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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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撰稿:刘力珮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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