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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涉案单位所有人员是否全部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投资理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案情概述
被告人张丽杰于2015年12月入职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汇海公司”),并于2016年1月11日在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了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牡丹江宏大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分公司”),地址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街天豪花园小区一楼门市房,张丽杰任宏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宏大分公司成立后,张丽杰明知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仍组织招聘人员以打电话、发传单、业务员推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盛世汇海公司的单季盈、双季盈、玖玖盈、汇海通等理财产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债权转让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款在宏大分公司通过POS机刷卡或银行划扣的方式支付到盛世汇海公司。经统计,截止2017年1月,张丽杰共向507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4 158万元(其中重复投资13万元), 已返还208 519.24元,造成损失41 371 480.76元。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张丽杰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丽杰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丽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丽杰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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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黑龙江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黑1002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张丽杰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丽杰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为初犯、家属替其上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按比例退赔投资人。判处被告人张丽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丽杰不服,以该案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其为共犯为由,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张丽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黑10刑终3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践中,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涉案公司或者个人一般都会和存款人之间签订正式合同,要么是投资理财合同,要么是借贷合同,要么是以其他形式签订的合同,并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但是,当涉案公司或者个人被认定为犯罪后,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笔者认为,该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首先,无论合同是以什么名义签署的,其本质都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类合同应当视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次,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管理秩序。合同无效,存款人无法通过合同获得高额的利息收益,而且本金也有可能无法收回,那么投资人想要获得高额利息的目的就难以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遏制民间高利贷的发展,客观上能够起到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作用。
最后,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类案件案发时一般都是企业资金链断裂,后续投资人本息无法偿还,刑事诉讼中往往有很多投资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前期投资人已经收回了投资本金,甚至收回了高额的利息,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前期投资人获得的高额利息应当返还,那么这些钱款可以用来弥补后期投资人的损失,这样也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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