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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诉讼离婚,丈夫下落不明,应向哪方法院起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1-05  观看:

  (导读/摘要:感情破裂,夫妻两人分居,4年后,妻子想提起诉讼,丈夫却下落不明,妻子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10月21日,北京冠领律所主任周旭亮律师受邀在CCTV《今日说法》栏目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10月21日,周旭亮律师在CCTV《今日说法》栏目官方微博平台提供法律咨询期间,收到一位女网友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权的提问:因感情破裂,夫妻两人已分居4年,现在该网友想提前诉讼离婚,丈夫却下落不明,想咨询周律师,应该向哪方法院起诉离婚?周旭亮律师针对该网友的情况作出如下解答。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也规定的四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其中包括: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而离婚诉讼,就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该网友老公符合下落不明的情形,那么,该网友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周旭亮律师解说离婚案件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诉讼可能遇到更为复杂的情况。周旭亮律师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规定中所提到的“住所地”就是户籍地,就是被告离开住所地到其他地方居住超过了一年,且新的居住地与原居住地不在同一个法院管辖范围内。这个时候,原告即提出诉讼的一方,应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夫妻算双方都离开了原居住地一年以上,这个时候仍然按照一般诉讼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经常居住地”, 就是在该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民事诉讼案件,一般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关于诉讼管辖问题,一般是离婚诉讼中的重点,需要起诉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因为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渐攀升趋势,其中有很多离婚存在复婚现象,所以人民法院会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这也是希望每一个离婚决定都是在慎重考虑下作出。

 

撰稿:汪利娜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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