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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跟张先生买了一套房屋,在通过中介公司与张先生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便按照自己喜欢的风格开始装修,房子装修好了以后便带着妻女一起住了进去。吴先生以为可以顺利拿到房产证,谁知,两年后,吴先生买房不成却被告上了法庭。
原来,吴先生从张先生那里买的房屋是张先生家拆迁安置补偿所得,当时购买时还不能过户,只是约定好了过户时间。可后来,张先生的房屋能过办理过户时,吴先生多次找到张先生要求过户,都被拒绝并要求加价。由于吴先生女儿即将要入学,吴先生无奈之下又通过中介公司与张先生签署了一份在原来房价基础上增加10万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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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原本以为事情能够了结,谁曾想在这次签完加价协议后,张先生依旧不配合过户,并且再次要求加钱,之后更是把该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和配偶的名下。随后,张先生的女儿还以张先生长期患有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而自己作为他的监护人对售房并不知情为由,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吴先生和张先生之前签署的购房合同无效。
房子涨价后,卖方以自己有精神疾病为由,拒不承认购房合同,那么,购房合同还有效吗?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第一,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而吴先生和张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房价的约定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张先生要求涨房价的行为和签订涨价合同的行为均与常人无异,且在没有人的陪同下独立签约,表明其本人并非一直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
第三,中介公司职员表明,张先生在协商房价时曾打电话跟女儿讨论过,所以张先生女儿是知晓售房一事的。加之张先生女儿作为监护人对于涉及原告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尽到其应有的监护义务,拆迁房屋取得后如何处分监护人应当知晓并参与,但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到张先生女儿认可的知晓时间,已逾两年,这么长的时间内监护人对于房屋情况不过问、不知晓,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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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并不能等同于在交易期间行为能力受限,而吴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其合法权益就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冠领律师提醒大家:诚实守信是市场交易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此也提醒广大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做好谨慎核查,一旦遭遇违约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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