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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拆出的购房合同纠纷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11  观看:
  随着各地发展建设,拆迁作为一个重要的城市改造手段,给群众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今天我们故事的主人公却因为拆迁惹上了官司。
  20多年前,来自浙江绍兴的王先生想购买一套房子自住,经过四处挑选,看中了邻村张家的房子,并且最终以7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之后王先生一直居住在此,双方一直相安无事。最近,这套房子被划分在拆迁范围内,获得了拆迁补偿款237万元。得知此事的张家儿子突然上门,想要回这套房子。按理说房屋已经卖出,产权也已经移交,张家儿子又凭什么要回房子呢?
购房合同纠纷
  原来这套房子并不是普通的商品房,而是张家在自家宅基地上盖的自建房,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也因此,该房屋的产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作为集体所有财产其只能转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不能转让给经济组织外的第三人。且对于转让者来说,他也无法再申请宅基地。张家儿子就是据此主张20多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接到法院送来的起诉状,王先生也是烦恼不已,毕竟自己已经在这个房子里居住了近20年,按照张家儿子的说法,难道这房子降价了自己还能让他赔偿吗?他这明显就是看房子拆迁了眼红,跑过来想分一杯羹。那么这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张家儿子应当返还购房款7万元,王先生也应当返还房屋。但是由于拆迁,该房屋客观上已不能返还,故只能通过折价的方式返还。然而,张家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在明知王先生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依然将自己所有的农村住宅卖给王先生,导致在20多年后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给王先生带来了较大的信赖利益损失,同时也使王先生丧失了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的机会,以及因房价上涨而带来的其他损失。因此,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张家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应当为合同无效给王先生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张家承担90%的责任,王先生承担10%的责任,拆迁款由王先生获得213.3万元,张家获得23.7万元。
  通过法院的判决我们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不仅是民法当中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守则,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与此同时,作为广大的购房者群体,在选购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分辨房屋的产权性质,避免购买容易引起纠纷的小产权房屋。尊重法律,法律才能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撰稿: 赵 静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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