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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实施的行政新规亮点夺目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08  观看:

  01. 不得擅自屏蔽、删除评论!禁止大数据杀熟

  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整治在线旅游平台不合理低价游、大数据“杀熟”等不良经营行为。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02. 全国首部自贸片区立法施行

  全国首部自贸片区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以下简称《自贸片区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自贸片区条例》变通了国家法规关于进口药品注册的规定,允许香港、澳门已依法批准上市但未获境内注册批准、且在自贸片区医疗机构临床急需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在自贸片区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并规定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免疫细胞治疗、单抗药物、基因治疗、组织工程等新技术研究和转化应用。

  03. 机关运行经费、政府债务等需向社会公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条例》明确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在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04.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05.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将迎更严格水污染防治管理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船舶垃圾的处理作出了要求,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物防治主要按照“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执行。其中,禁止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客运船舶产生的剩油、剩菜、汤水等餐饮污水按厨余垃圾管理,船舶应当将其收集后送交接收设施。

  06. 商务部修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商务部修订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33条,进一步细化了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完善了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有关制度。

  07.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强化了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明晰了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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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龙艳艳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冠彬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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