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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我要赡养后妈!她跟我又没有血缘关系!”——委屈的小美生气地将户口本摔在桌上,上面只有她和父亲两人。
在小美12岁时,生母与父亲离婚,自己被判给了父亲,但父亲很快便再娶了一个女人,也就是现在这个后妈——林萱。虽然他们没有再生孩子,但小美也依然不喜欢这个后妈,总是对这个新加入的女人充满敌意,甚至没有喊过她一声妈妈。
(图片源于网络)
五年前,小美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体弱多病的继母。自从父亲离世后,小美再也没去探望过继母。继母生活已经无法自理,又不想花太多钱去住院,她多次向小美求助,希望小美能为自己养老送终。小美总是说“我凭什么给你养老,你又不是我亲妈。”作为理由拒绝继母的要求。
继母实在是不想孤独终老,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小美承担赡养义务。
继母嫁给小美的父亲后膝下并无子女,她对小美很好,虽然不是亲生女儿但也视如己出,像普通母亲一样照顾、爱护小美,供她吃穿,送她上学,十余年间,继母和父亲共同抚养小美长大成人。
但继母始终没有将户口迁到小美父女俩的户口本上来,户口依然在娘家的本上。小美便以此作为理由,拒绝赡养继母。
小美的行为看似振振有词,实则既违背道德又违反法律。继母起诉后,法院一审判决:小美应当赡养继母。
(图片源于网络)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冠领提醒: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直接影响继子女应否对继父母负赡养义务。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物质帮助、生活照顾和教育义务,那么继父母就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继父母年迈、生活困难之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本案中,小美的父亲与继母结婚时她只有12周岁,之后就一直跟随父亲和继母生活,并由两人共同抚养长大。所以继母已经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而现在小美长大了,继母老了,小美也理应承担赡养继母的义务。
百善孝为先。即使没有血缘关系,只要长辈对自己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就应心怀感恩,懂得回报,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既是法律规定,更是道德标准。
撰稿:朱嘉琪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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