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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满孩子改姓,能拒绝增加抚养费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04  观看:

  吴女士与徐先生于1995年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多年以来,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俩人共生育了个三子女,2009年年底,吴女士与徐先生解除了同居关系,大女儿徐甲由徐先生抚养,现已成年。次女徐乙和幼子徐丙随吴女士生活。2012年2月14日,经法院判决,徐先生每月支付徐乙与徐丙抚养费共600元,直至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时至今日,徐乙已上高中,徐丙就读初中,徐先生也已再婚,并育有一女。

  眼看两个孩子的花费越来越多,且这几年物价上涨得快,生活成本加大,徐先生每月支付的600元抚养费远不足以满足两个孩子的需要,几次协商不成,吴女士便以两个孩子的名义将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

  开庭时,徐先生声称自己月收入才5000元,孩子母亲擅自把孩子的姓氏给改了,心里着实不好受;再者自己现在已另成立家庭,又有了一个孩子,负担很重,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其现在的难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三位子女虽系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最终,法院结合徐先生自身的经济收入及承受能力,酌情判令徐先生每月支付吴乙抚养费800元、每月支付吴丙抚养费500元,分别至吴乙、吴丙年满十八周岁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本案中,虽然吴女士和徐先生未领取结婚证,但三个子女(徐甲、徐乙、徐丙)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离婚后,未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子女姓名权的行使无关。

  综上,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无论孩子跟母姓,还是随父姓,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徐先生不能以孩子的姓发生改变为由而拒绝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冠领律师提示:

  为了避免离婚后可能出现这个麻烦,在决定离婚时是不是可以把“孩子要不要改姓”拿到台面上来进行一下协商呢?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远比事后为了这事撕破脸好得多。说到底,孩子跟谁姓本就应该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能因为孩子改姓之后就拒绝支付抚养费。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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