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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离婚时能分走一半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14  观看:

  35岁的钱先生一直单身,父母心急如焚,家里人发动所有关系给他找对象。皇天不负有心人,在亲朋好友的努力下,钱先生和李女士相识。相亲当天,钱先生对李女士一见钟情,而李女士也对钱先生比较满意。于是在经过见面、彩礼、三金后,钱先生终于娶到了梦寐以求的新娘。但这桩婚姻只维持了短短几个月,夫妻感情就发生破裂。两人离婚后,因房产分配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闹上法庭。

  原来,房子是钱先生在婚前108万全款购买的。两人在婚前约定,钱先生需向李女士支付彩礼28.8万元,并在房产证上加上李女士的名字。而钱先生在两人婚后第二天,按照约定去登记机关,将房产证加上了李女士的名字。离婚后,钱先生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该进行分割。那么,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房产证加上另一半的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冠领律师观点:

  第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钱先生无偿允许李女士作为共有人,并在房产证上加上李女士名字,李女士表示接受。从形式上看,钱先生和李女士之间为赠与法律关系。但从实质上看,钱先生对李女士的赠与是附条件的,条件是李女士作为妻子与钱先生长期稳定地生活。故这种赠与具有复杂的人身属性,《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钱先生对李女士的这种赠与,不能适用《合同法》中赠与的有关规定。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加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对绝大部分人来说,都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将房产加上另一半的名字,绝不是简单地将个人财产约定成夫妻共同财产,其条件是妻子与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承诺,该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效力不发生或终止,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转化为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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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也不应被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在房产证上无偿加上妻子的名字,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它均以男女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故以判断彩礼是否返还的方式来判断妻子是否享有房屋一半的产权更为适宜,也更符合公平原则。当存在类似于不符合彩礼返还条件时,妻子就可享有房屋一半的产权,否则,妻子不能享有一半的产权。

  综上,因钱先生和李女士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房屋以钱先生所有较为适宜,但钱先生应当给予李女士适当的补偿。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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