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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如战场,殊不知离婚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倘若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处心积虑的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另一个该如何应对呢?
案情概述
李凯和王梅梅结婚已有7年,夫妻二人脾气都很暴躁,时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发生争执。久而久之,双方感情破裂,因为担心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好,就凑合着过了多年。
在一次剧烈争吵之后,王梅梅痛下决心,要和李凯离婚。两人商议孩子已经大了,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决定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见。而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决定平均分配。
一切商议妥当之后,王美美多次催促李凯一起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李凯却再三推辞。王梅梅对此感到十分困惑,为了赶紧摆脱现在的感情生活,王梅梅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经二人申请,法院调取了双方名下离婚前两年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调取后发现,李凯名下银行账户发生的支出数额合计150余万元,对此李凯仅提交了部分以其单位名义开具的发票,其对大额支出的去向支吾搪塞,未能言明。王梅梅主张李凯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应少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银行账户在离婚前两年内的支出数额严重超出家庭总收入,且对其大额取款及转账未提供证据证明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故法院认定男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对于男方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支出,法院参照其家庭年收入水平扣除其合理的生活费用后,对其他部分予以分割,分割时考虑恶意转移财产的情节,予以少分。最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一百万元。
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本案中,王梅梅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且有权主张李凯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冠领律师温馨提示:
实践中,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多以夫妻双方离婚前近段时间内的支出情况为依据,同时结合家庭日常支出情况、大额消费情况、双方收入水平等综合考量。支出严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且不能说明用途及去向的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在离婚分配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夫妻双方理应坦诚相待,就算不得已走到离婚这一步,也应遵守诚信原则,双方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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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星航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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