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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反悔了还能撤销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24  观看:

  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离婚的双方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安顿好子女,给他们一个更安稳的未来。可当彻底脱离一段婚姻开始新生活时,难免又要为自己谋划。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某一房产归子女所有,离婚后一方又反悔要求撤销对子女的房产赠与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样的反悔在法律上有效吗?

  黄先生和张女士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黄小军。起初婚后生活是美好幸福的,但随着儿子黄小军的长大,两人时常因教育孩子观念不同产生矛盾,吵得不可开交。这样争吵不断的日子终究还是过不下去了,两人在2011年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张女士)归儿子黄小军所有。黄先生和张女士到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此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

  过了三年,两人还是念着对方,于是又办理了复婚登记。然而好景不长,重新在一起生活三年后,两人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上述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张女士)仍然归儿子黄小军所有,该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男方黄先生负责偿还。同日,公证处就上述协议出具《公证书》。此后,双方再次办理了离婚登记。黄先生将房屋抵押贷款还清后,注销了抵押,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一直由黄先生保管。

  之后,张女士以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一份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自己。当黄先生抵押贷款注销后,要求张女士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至儿子黄小军名下时,张女士不予配合。万般无奈之下,黄先生将张女士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并要求张女士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黄先生以协议签订方和第三人黄小军以系涉案房产的受赠人,均提出涉案房产过户至第三人黄小军名下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黄先生和张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并判处张女士协助办理赠与房产过户至黄小军名下。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女士和黄先生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儿子黄小军所有,两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的合法处分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适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冠领律师提示: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不能任意撤销,应综合考虑自己和子女今后的生活和发展需求后慎重决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应及时履行并办理好交割和过户,避免夜长梦多,发生变故。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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