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股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2-24  观看:

  股市里有句话说得好:装进口袋里的钱才是自己的。你在牛市中赚的钱,都能装进自己的口袋吗?离婚纠纷涉及股票分割比较复杂,这是由中国资本市场以及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反映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具体要求决定的。

  本文从普通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抛开限售、分红、送股等问题,分析一般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股票分割问题。

图片来源于百度,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普通投资者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从查明到分割都较为简单,这是因为:

  (1)证券账户与银行账户相互绑定,容易查明银证转账信息;

  (2)股价虽不断波动,但法院会释明一个时点并经各方当事人认可,以该日收盘价为分割依据。

  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图片来源于百度,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案例故事】

  张女士与郭先生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男方把重心放在事业上,而张女士为了照顾家庭,离开职场做了全职太太。两人因缺乏沟通,矛盾越积越多,于2012年7月开始分居。张女士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先生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先生婚后购买汇鸿股份4000股、中信银行2352股。

  审理中,双方均同意按庭审当天该两股票的市值进行分割,即庭审当天汇鸿股份每股4.14元、中信银行每股5.08元,并同意由郭先生给付张女士两股票一半的市值。

  法院判决:郭先生名下的汇鸿股份4000股、中信银行2352股,归郭先生所有;郭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女士股票折价款人民币14254元。

  律师说法

  首先,《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薪金所得、报酬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张女士即使是全职太太,没有工资收入,丈夫郭先生的收入也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而且,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也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本案中,因为股票的价格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故法院在分割股票时,往往释明双方可协商确定一个时间点,以该日股票收盘价作为分割的依据。具体处理上,双方可协商由一方取得股票,支付另一方折价款。

  此外,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判决双方各取得一定数量的股票。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撰稿:王 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主编
法务:马佳斌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您的姓名:
 您的电话:
 案件简述(最多500字)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