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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和郑先生恋爱、结婚、离婚、复婚,最终还是分道扬镳,为这段纠葛了多年的感情画下句号。在第二次离婚时,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有一条约定:“男方向女方借款11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已过,赵女士多次催讨,郑先生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无奈之下,赵女士将郑先生告上法院。
原来,郑先生在结婚不久后,因为资金周转不开,便向赵女士借了11万,并写下一张欠条。后来郑先生生意失败,赵女士出于对丈夫的爱意,便将借款的事情抛之脑后。后来两人感情破裂,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因为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便重新将借款写进了协议书里。
郑先生却称,这笔借款是用于做生意,也是为了两人的将来做打算,当初写借条也只是走个形式,再者婚内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该笔借款,因此郑先生拒绝偿还。赵女士说,该笔借款是她的婚前财产,如果两人不离婚,欠条便当作不存在。如今,两人感情破裂,已经离婚了,所以必须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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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意识里,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冠领律师观点:
首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郑先生和赵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郑先生向赵女士借款,即使赵女士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借的,郑先生用于个人经营活动,离婚时可以按照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处理。
由此可见,如果夫妻之间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只要夫妻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借贷关系成立,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索偿的请求,法院应该支持。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的管理进行书面约定,只要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后,借贷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一方个人事务,婚内借贷关系同样成立。郑先生和赵女士的借贷关系成立,郑先生应该返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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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分别财产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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