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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先生 本期在线提问网友 任律师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薛先生:任律师,您好!我大学时学习的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学毕业后就入职了一家公司做人事管理工作。现在公司以我的工作经验不足,导致公司在几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对我的工作不是很满意为由,要求我主动离职。请问任律师,公司这么做合理吗?
任律师:你好,薛先生。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任律师:公司想要以上述的条件来辞退你,却要求你主动离职,这不符合常理。请问你们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薛先生:没有,我在此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认为书面劳动合同对自己而言很重要,是自己工作经历的凭证,但是公司当时却拒绝了我。现在却说我自己就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是自己的工作失误,还表示正是因为我有这样的工作疏漏,所以无法胜任工作而要求我离职的。
任律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入职的时候公司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除了每月支付给你的正常工资外,还要额外再支付你一笔等额的工资费用,作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
薛先生:这种情况,我是不是就能要求公司赔偿我两倍工资?
任律师:这个惩罚性的补偿也是有时间要求的,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为法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应该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该从劳动者入职之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如果你入职已经超过一年了,用人单位还是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此时法律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这时候法律视为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没有约定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
薛先生:原来是这样,谢谢您,任律师!
任律师:不客气。
撰稿:王 晨
类型:C 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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