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07 观看:
不久前,杭州女子生三孩哺乳期被开除的消息登上热搜。
杭州的李女士于2020年8月6日生下第3个孩子。3个月后,尚在哺乳期的她被单位以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和《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第6项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李女士认为,用人单位在她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用人单位则认为,李女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争执不下,李女士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吗?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和用人单位的说法哪个正确。
一、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属于红头文件,不算规范性法律文件,《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劳动合同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地方红头文件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
但是员工在哺乳期一定不能辞退,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指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并不包括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哺乳期出现过失性辞退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是否属于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对于普通企业来讲,超生或计划外生育本身不能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所以要看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是否将计划外生育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公司制度有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当事人的工作职务是公务员,并不适用劳动法,应适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可降级或撤职,严重的可能被开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