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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遵守防控疫情规定,用人方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20  观看:

  疫情期间,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准则,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岗位,比如厨师、保安。这类职业直接关系着人民的健康,如果这类职业人员被感染,后果可想而知。如果该类职业人员未做好防疫工作,被用人单位开除,违法了吗?下面就为大家讲解近日发生的一起劳动纠纷上诉案。

  季阳(化名)是上海市一家西餐厅的副主厨,平时负责出餐摆盘工作。西餐厅于2020年1月24日开始放假。季阳在春节回家过年后,季阳向西餐厅申报其于2020年2月8日返沪,并按照单位要求提供了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的截屏、返沪方式及返沪后的居住地址和所属街道。2月14日,季阳再次告知单位自己上述的回沪日期和居住地址。过了几天后,单位给季阳打电话,询问为何居委会说他未曾居住于该地址?季阳慌慌张张答复道,我一直在那边啊!后又回答说,我不知道怎么办?现在我不在那边,前几天在,后来单位未通知上班时间,我就又回老家了。

  用人单位对季阳的答复感到很不解,于是书面向季阳邮寄相关通知单,称其因申报在沪信息不实,系谎报,违反了各级政府、街道以及企业防控疫情的基本要求,可能导致单位申报复工材料不实、餐厅卫生存在安全隐患,给单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故要求季阳于2月25日前提供2月7日至当日真实完整的行程信息、返沪后居住信息、自我隔离情况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季阳如期提供了相关信息后,单位再次打电话向季阳核实在上海的居住地址、居住时间,以什么身份及理由居住等情况,但是季阳均未正面回复。因此,用人单位以季阳申报信息不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缘故,于2020年3月19日单位解除与季阳的劳动合同。

  季阳感觉到事情闹大了,自己丢了工作,感觉很不甘心,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赔偿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对季阳的请求未支持。季阳对仲裁裁决不服,又把单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庭审中,季阳称其2020年2月8日仅是送亲戚回上海。一审法院认为季阳的陈述前后矛盾,其告知单位的回沪日期及居住情况与实际不相符。季明未按实际情况如实汇报回沪日期和隔离情况,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季阳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季阳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根据要求为有序复工而开展员工健康和返岗前活动轨迹情况排查,让季阳汇报“返沪日期和回沪的居住地址”并无不当,单位也多次提醒要如实填报健康登记表以及相关疫情期间注意事项,故季阳应当知晓如实申报的重要性。季阳如果返沪并自我隔离存在困难,可以向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妥善协商处理,但其却在明知单位为申报复工而开展员工健康的返岗前活动轨迹情况排查的情况下,多次将其临时送亲戚回家的情况汇报为其返沪日期及居住地址,明显不当。

  季阳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其实际复工时间的延后,而且根据西餐厅的行业性质,如季阳不如实陈述申报信息的行为未被西餐厅发现,不仅会影响到餐厅的正常复工,而且还可能威胁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季阳不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且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餐厅系合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最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季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对季阳主张餐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应当服从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掌握企业员工外出情况,主动配合做好来沪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等工作。其为复工而开展员工健康和返岗前活动轨迹情况排查,要求员工汇报“返沪日期和回沪后的居住地址”并无不当。而返沪的员工则负有如实汇报、填报健康登记表及配合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等义务,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为公司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因此,在疫情的硝烟彻底消散之前,认真遵守用人单位的防控登记措施,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若单位因此事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为,可不予支付赔偿金。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撰稿:吕金孺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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