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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22  观看: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后,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会因心怀怨怼,故意不让对方看孩子,那拥有探望权的一方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王先生和赵女士在201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随着女儿的长大,王先生和赵女士也因为孩子教育问题产生矛盾。之后两人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赵女士抚养,王先生在不影响孩子的前提下,可以随时探望。

  但是等到双方真正离婚之后,每次王先生想要探望女儿时,赵女士却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探望。王先生认为赵女士是故意为之,不想让自己探望女儿,想要影响父女情。赵女士却说每次两人都要因为抚养费争执,所以就不想让王先生去看孩子。王先生和赵女士多次协商之后均遭到拒绝,于是王先生以赵女士拒绝自己探望女儿为由,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探望请求,判决王先生每月三次探望女儿,如果遇到女儿生病等特殊情况可以协商探望时间,赵女士必须协助王先生行使探望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虽然夫妻已离异,但他们仍是孩子的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教育职责,为子女提供生活上的照料,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保护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不受侵犯,最终目的是让子女健康成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或母都是有权利行使探望权的。

  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必须通过司法程序,个人无权决定中止或恢复探望权。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未成年子女本人、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探望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先由法院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生效法律文书的一方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仍不履行,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是不可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权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

  冠领律师提示:

  子女不应当成为一方对另一方施加惩罚的工具。希望离婚的夫妻能够放下双方的成见和争执,配合对方对子女进行探望、陪伴,保障子女得到最大限度的父母关爱,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同时,探望一方应正确理智行使探望权,珍惜与孩子在一起相处的时间。
 

撰稿:吕德祥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法务:刘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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