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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离婚时,家务干得多的一方可以请求补偿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09  观看:

  我们很熟悉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这主要指的是对夫妻之间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然而,在家庭生活中,家务劳动的价值却往往以隐形呈现,不像工资、房产、汽车等,比较容易体现在账面上。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早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中就有规定,“《婚姻法》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事实上是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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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山区法院据此判决了一起婚姻存续5年的离婚案件,判决几乎不料理家庭事务的丈夫对妻子补偿5万元的家务补偿费。这起案例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不少网友对家务补偿的金额提出了质疑。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家务劳动补偿没有明确补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故此,尽管从总体上说,是有进步意义的,但在举证证明某一方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是有难度的,赔偿的标准和计算也很有争议。

  在法律的框架下,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对此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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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也有网友提到,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经是一人一半了,为什么还要对多照顾家庭的一方进行额外赔偿呢?

  对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认为:对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职场竞争力的减弱等,这些是实实在在的损失,但却无法在共同财产中呈现出来。

  那么,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家务劳动补偿该如何争取呢?

  在实际的离婚诉讼中,向法院举证证明己方在抚育子女、照料长辈等方面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或家庭理财等方面承担家务的过程中,都会留下一些签字、日常用品付款记录等,收集整理这些生活中留下的痕迹,是有证据价值的。

  2.借助生活范围内能够反映情况的证明方式。比如小区的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等呈现生活日常的记录。

  3.自己与家庭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通信、聊天记录,也有证据价值。比如家长群和班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老人的通话记录等。

  婚姻破裂让人心塞,而法律则尽量使分道扬镳的夫妻在财产分配上得到公平。
 

撰稿:王  晨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张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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