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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有与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26  观看:

  导读:

  “使用员工就必须签合同”,这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定。然而,实践中,经常发生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不签合同,或者工作最初3个月不签合同这类情况。下面我们就来看一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随后无理由辞退,引发矛盾,员工最终将用人单位状告于法院的案例。

  为保护案件当事人隐私,特对本真实案例中公司与涉及人物姓名使用化名。

  劳动者:梅梅

  用人单位公司名称:活力魅天公司

  活力魅天公司股东以及面试官:季萌萌

  活力魅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秋月

  树树会所:季萌萌与严秋月共同经营

  梅梅和大多数求职者一样,经过各种渠道查看五花八门的招聘后,最终确定几家准备去面试。梅梅去了一家刚成立的活力魅天公司。梅梅去的时候,公司才刚成立一个多月。梅梅是由季萌萌等人面试后筛选进来的,最终梅梅的工作岗位被安排在了树树会所。

  梅梅工作的第三个月末,忽然被公司毫无理由地辞退了。曾经的面试官季萌萌在微信中表示,辞退决定由严秋月作出,季萌萌只是负责传达。梅梅无奈离职后向季萌萌讨要离职证明,季萌萌表示,她不参与会所与公司的直接经营,离职证明须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秋月办理。

  用人单位的相互推托惹怒了梅梅,她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活力魅天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时,梅梅提供了与公司股东季萌萌与法定代表人严秋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用人单位对该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只是部分的聊天记录,并不具有完整性。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梅梅的诉请。梅梅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用人单位辩称,股东季萌萌不参与公司的运营,只参与会所经营及梅梅的入职离职事项。其还辩称梅梅为会所工作,仅与股东季萌萌形成劳务关系,与公司无关。

  经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和每月转账工资等相互印证,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秋月与股东季萌萌三个月以来对梅梅进行了日常工作安排及管理,并在工作微信群讨论会所的相关情况,股东季萌萌也在微信群里提及对梅梅的招录、辞退的事实。根据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股东季萌萌与法定代表人严秋月共同参与了会所的经营。公司认为与梅梅只是劳务关系的理由,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并未采信。

  最终,法院确认梅梅在公司的安排下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判决活力魅天公司支付梅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垫付电话费等。用人单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后,应当及时签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就建立起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这里的双倍工资从第二个月起算。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虽然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本案虽然再无其他证据,但是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鉴于真实的微信聊天记录能直观反映事情全貌,最终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等惩罚性措施。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用工时一定要及时签订合同,避免最终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版权问题请及时及时联系本单位)
 

撰稿:吕金孺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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