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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话都说“养儿防老”,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养育儿女不过是一种单程路。而为人子女者,为了赡养父母的事情闹上公堂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不过“清官难断家务事”,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法定的义务也是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在福建有兄弟两人就因为赡养父母的事情闹上法庭,但法官最终驳回了哥哥的请求,这是为什么呢?本文根据真实案例进行法律剖析。
家住福建的退休教师陈老和妻子谢某拉扯大了两儿三女,早年间,在两位老人的主持下,两个儿子分了家,陈老和母亲随大儿子陈大一起生活,谢某和女儿们随二儿子陈二一起生活。
耄耋之年的老人身体大不如前,难免生病。陈老近几年常常出入医院,在生病期间主要是由大儿子一家负责护理,而谢某也是几次住院,则是由二儿子一家进行照顾。风烛残年的陈老在2020年初病故后,一直照顾陈老的陈大负责操办了父亲的丧葬事宜。
陈老过世后,国家按政策给予陈老的遗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抚恤金共计四万余元。陈大认为父亲生前一直随自己生活,主要由自己进行赡养照料,过世后的丧葬事宜也是自己在操办,故而国家给予的补助费用也应当全部归自己所有。
陈二认为不仅自己什么都没得到,甚至自己的母亲也得不到半点遗属补助和抚恤金,故而迟迟不愿签字。
陈大见此,不得已将自己的弟弟诉至法院,要求陈二承担父历年来的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的 50%,但最终法院判决却驳回了陈大的诉讼请求。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呢?冠领律师对此进行分析认为:
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陈大作为陈老的儿子,具有赡养陈老的法定义务,也是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更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的体现。同时,陈大也无法举证证明陈二从未赡养扶助陈老的事实。即便陈老生病期间所有护理照顾都是由陈大一家完成,也是陈大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
2、另外,赡养本身是一个较为抽象和内容较多的行为,除了支付赡养费之外,更多的还有平时对父母生活起居的照料,因此,对于赡养的行为无法规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另外,我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在多子女情况下对赡养义务的分配,也没有规定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向其他子女追偿的情形。因此,陈大的要求并无法律根据。
3、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陈大不仅有赡养父亲的义务,也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但在陈大和陈二分家时约定了各自的赡养对象,陈大在承担赡养父亲的主要责任的同时,陈二也承担了赡养母亲的主要责任,因此从赡养父母的义务方面考虑,兄弟两人对赡养义务的分配并不违背公平原则。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并非只是法定义务,更是为人子女者应尽的道德义务。既为手足骨亲,理应理解帮扶,更因赡养父母乃为人之本,莫让亲情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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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魏苗苗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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