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自由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吗?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19 观看:
在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就是用人单位就调岗问题与劳动者产生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调岗呢?若劳动者不接受调岗可以申请赔偿吗?
王先生于2012年入职北京某服务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为服务部经理。后因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决定将王先生岗位调整为高级认证员,薪资待遇不变,并要求王尽快进行工作交接。王先生认为单位未经自己同意便调整岗位和工作内容属于违法行为,自己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金。
那么王先生可以申请补偿吗?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以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的调岗,一是不能损害劳动者的物质权利,即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二是不能损害劳动者从劳动中获得尊严以及实现自我价值等非物质权利,即调岗不能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的岗位为服务部经理。虽然王先生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是薪酬水平与之前基本相当,所以本案不属于被迫解除。王先生要求经济补偿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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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观点: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方的调岗决定具有现实需要,没有降低员工方的薪资标准,目的正当因而合法有效。所以王先生以公司方单独调岗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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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人单位,要善意的构建劳动合同条款,要公平约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权力来源,但单方调岗需要合理。具体包括:调岗目的合理、内容合理、程序合理。调岗的目的应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需,而不能仅为惩戒目的。内容合理常集中表现在薪酬、岗位、地点等多方面。程序合理主要体现劳动者对调岗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获得相关培训的权利。
撰稿:吕德祥
类型: C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