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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案件分析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19  观看:
  2020年9月15日,宋山川(化名)和许小毅(化名)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宋山川承租许小毅房屋八间、建筑面积约四百平方米房屋,作为商业用途使用。合同签订后,宋山川在依约向许小毅支付租金时,许小毅却拒收租金,后经宋山川调查所知,许小毅在与宋山川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又将房屋另行出租他人,导致宋山川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租赁合同
  许小毅辩称,宋山川所述不是事实,宋山川、许小毅双方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许小毅于2020年9月16日发现合同条款存在争议,便同宋山川协商,宋山川许小毅双方于2020年9月17日一致同意解除该租赁合同,并将合同予以撕毁。宋山川、许小毅双方口头约定于2021年1月1日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且宋山川并未向许小毅支付过任何款项,包括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无宋山川所诉拒收租金的事实,合同期内将房产租赁他人更属无稽之谈。宋山川诉求违约金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宋山川则予以衡量,而本案中宋山川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而许小毅也无违约行为,宋山川要求许小毅支付50万元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定,宋山川、许小毅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文本虽由宋山川事先拟定,但宋山川、许小毅均签字确认,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宋山川、许小毅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照履行。在上述房产租赁合同已生效尚未履行之前,宋山川、许小毅于2020年9月17日傍晚经协商同意将合同撕掉,许小毅表示要临时用用房屋,再腾出来给宋山川,宋山川亦同意,许小毅口头向宋山川表明等元旦后再签房产租赁合同,但由于宋山川、许小毅在租赁合同中已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故许小毅通过将合同撕掉的方式并不能表明宋山川、许小毅解除了上述租赁合同,况且宋山川尚持有租赁合同原件。本院通过考量违约造成的损失,并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判决许小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宋山川支付违约金4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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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冯  昱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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