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买回迁房付款后不给过户冠领代理维权最终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0 观看:
2001年10月,孟东亮(化名)与王一帆(化名)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王一帆将其名下的房屋转让给孟东亮,转让价款为25万元。因涉案房屋是王一帆的回迁房,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仅有一份临时产权证明,所以双方做了约定,房屋后续的过户手续由孟东亮自行办理,但王一帆应无条件协助办理。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孟东亮向王一帆陆续支付房屋转让价款23万元,王一帆也出具了收条。一年后,孟东亮再次向王一帆支付1万元,王一帆出具承诺书,载明剩余1万元作为由王一帆承担办理过户所需费用的押金。在孟东亮已经依约支付了转让款的情形下,王一帆迟迟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孟东亮情急之下选择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邢东朋律师、王瑞律师代理此案。近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王一帆协助原告孟东亮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王一帆辩称,不同意孟东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一帆认为孟东亮未完全依约履行协议书生效前的付款义务,已支付的23万元转让金是分次陆续支付,并且还有2万元转让金未付,孟东亮的行为导致协议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协议书生效后的义务王一帆无需履行,也就无需配合孟东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孟东亮确实于2002年又向王一帆支付1万元房屋转让金,双方应就该1万元各自出具收条和欠条,但是不存在该1万元的收条和欠条。王一帆在协议生效前的所有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情况,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也不是王一帆原因导致,不应有王一帆承担。
面对被告的强词夺理,冠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第一,王一帆在收到分次付款时并未提出异议,还出具了收条,孟东亮也出具了相应的欠条。同时,结合王一帆出具承诺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就付款方式的变更达成了一致。孟东亮已经支付除作为押金使用的1万元以外的其他购房款,而且剩余1万元购房款在承诺达成作为押金时已经支付给王一帆,所以购房款在承诺达成时已付清。
第二,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关系的成立、履行过程中先后形成的协议书、收条、欠条、承诺等材料,均体现了合同关系。涉案购房款在承诺达成时已付清,所以承诺的实质是王一帆对孟东亮已付清购房款的书面确认,可视为协议书约定交付购房款后出具的收条。孟东亮也明确认可,协议书中约定的王一帆应交付的房屋各种手续均已交付,所以协议书所附生效条件在承诺达成时已成就。涉案协议书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无悖,现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已成就,协议已依法生效。
第三,王一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由此给孟东亮造成的损失。保全申请费及保险费均是孟东亮为本案纠纷所支出的合理损失,对此王一帆应予赔偿。所以,孟东亮要求王一帆承担保全申请费及保险费的诉请,合理合法,于法有据。
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王一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孟东亮将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反诉被告)孟东亮名下;二、被告(反诉原告)王一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孟东亮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
拿到胜诉判决后,孟东亮对邢东朋律师、王瑞律师说,买房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手里不宽裕,向亲朋好友借了一部分。所以在买房的过程当中特别的谨慎,生怕出错。还好这次两位律师帮助自己维权成功,了却了心头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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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B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