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冠领代理北京西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0 观看:
安安(化名)是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学的学生,课间活动时在学校操场上不慎摔倒,学校当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联系安安家长。安安回家后告知父母左膝盖疼痛,并且一直发烧。送医后被诊断为股骨远端骨髓炎。安安父母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安安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安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熊雪冬律师、郭淑芬律师代理此案。最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西城区某小学给付原告安安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某小学辩称,原告是在学校课间休息时自己在操场绊倒,原告没有告诉老师,老师和学校也不知道原告摔倒的情况。学校在学生入学时均进行了安全教育,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学校也已垫付原告的部分医疗费,但是残疾辅助器具费和药品费没有医嘱,该费用不应由学校支出。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侵权事由,精神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
第一,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处学习期间,被告应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因被告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原告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虽然被告主张其进行了必要的入学安全教育,但是原告为入学仅七日的一年级学生,小学应其进行必要的管理。被告所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事发时被告未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置,且未能证明原告的伤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伤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对于原告因购买药品支付的费用,虽无医嘱,但可和住院日期相印证,且其所购药品确系治疗本次伤情所需,应计入医药费。原告经此大伤,身心俱损,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被告某小学给付原告安安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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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B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