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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冠领出手追回管理费,物业公司时经五载展笑颜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0  观看: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为律师者,善用律法,解难止纷。近日,我所主任周旭亮律师和刘东晓律师通过自己过硬的专业能力帮助一位当事人成功维权。
  在2000年末的时候,北京的一家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姜某签订协议,约定姜某长期租赁小区地下二层某车位,双方签订了《停车场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载明了姜某需要缴付车位管理费。
  2004年,小区管理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以及附件《停车场安全管理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约定了2004年末到2008年末的车位管理费用收费标准。
  《补充合同》到期后,小区管理委员会并未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姜某因此未缴付2008年末到2015年末的车位管理费。
律师
  2015年末,物业公司要求姜某支付从2008年末到2015年末的车位管理费,但由于物业公司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法院作出判决:对于物业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双方应进行协商,物业公司可待时机成熟之时另行主张权利。
  经历了上一次的败诉,物业公司找到冠领,希望冠领能够给自己提供专业帮助,要回已经被拖欠了五年的车位管理费。
  周旭亮主任和冠领刘东晓律师接案后,针对案件具体问题认真了解、细致分析,在案件办理中拿出实力,庭审中据法力辩,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在庭审中,姜某基于上次的胜诉对物业公司再次提出的要求进行反驳:
律师
  1、物业公司于2015年提起过诉讼,法院作出了驳回判决,此后姜某并未收到催款通知,物业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物业公司在2015年诉讼之后并未与姜某就停车场车位管理费进行协商。
  3、对于物业公司提交的评估机构对车位管理费用作出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面对再次坐在对立方的姜某,物业公司这次因为冠领律师的出手而信心满满,冠领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姜某提出的问题逐个击破:
  1、物业公司为姜某提供了持续性的服务,对物业公司诉讼时效的要求不宜太过苛刻,而物业公司已经提交了快递单来证明向姜某邮寄了缴费通知单进行催缴,并没有怠于履行自己的权利;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向法院主张过权利,法院要求双方进行协商,物业公司可在条件成熟时再次主张权利,因此不能认为物业公司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停车场安全管理补充合同》对姜某也具有约束力。《停车场安全管理补充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继续为业主提供停车场管理服务,物业公司与姜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关系,虽然物业公司未积极与姜某进行协商,但协商应当是双方事宜,并非物业公司的单方义务,简单以未协商为依据来反驳物业公司请求,于法无据。
  3、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求姜某按照《补充合同》中的收费标准进行交费并无不妥。对此,物业公司提供了评估报告、工资单等证据来证明车位管理费用的合理性,而姜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补充合同》的收费标准不合理。
  评判一个律师是不是好律师,并不是看他在法庭上发言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在庭审中,周主任和刘律师两位律师思路清晰,辩驳有力,提出的每一个观点都值得信服。最终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姜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2008年末到2015年末的车位管理费。
  周旭亮主任提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采取维权措施;如果不能够靠自己的力量维权,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而对于自身也应该认真审视,改进工作方式,不应该怠于履行相关权利。否则,最终导致的不利后果将都由自己承担。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撰稿:魏苗苗
类型:B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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