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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私自上树摘果坠亡,景区是否需要为其买单?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20  观看:
  文章摘要:游客私自上树摘果不慎坠亡,法院判决景区负责人不负侵权责任
  “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古人深知瓜李之嫌,但今时今日,公众私自摘取路边、景区树上的果子的新闻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游客偷鸡不成蚀把米,私自上树摘果却不慎坠亡,对于游客坠亡的结果,又该由谁来担责?
律师
  广州的一个村落因风景优美、极具特色,被评为国家3A级景区,该景区不收门票,是一个开放型景区。村委会作为景区负责人,为了增添景区特色,在河堤旁种植了不少观赏用途的杨梅树,但村委会并未向公众提供杨梅采摘项目。
  6月份正是杨梅成熟的季节,陈强(化名)和家人们到景区游玩,见河堤旁的杨梅已经成熟,他便上树采摘,在采摘时却不慎跌落,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陈强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陈强的儿女悲伤又愤怒:父亲本是出来游玩,却在景区丧了命。于是,陈强的儿女以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那么村委会需要对陈强的死亡负责吗?冠领律师认为:
  1、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范围之内,本案中的景区为开放性景区,已明确表示不向公众提供杨梅采摘项目,并且杨梅树本身也并无安全隐患,如果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所有树木采取防护措施,已经超过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且在陈强跌落后,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对陈强也积极进行救助,因此,村委会作为景区管理者已经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2、陈强身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预见到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看,陈强理应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但陈强作为游客,却忽视这种风险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因此陈强坠亡的后果是由于自身过失行为导致。
  3、陈强私自上树摘杨梅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我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陈强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
  因此,陈强的死虽然令人痛心,但其坠亡的主要原因是由自己的危险行为导致,村委会对陈强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最终判决:驳回陈强子女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对陈强的不文明出行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避免了有些人“违法成功大快朵颐,违法失败有人买单”的想法。法律应当成为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法律不会强令行善,但也不允许有人逾越公共秩序的底线。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撰稿:魏苗苗
类型:B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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