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搜索

【胜诉故事】儿童在学校意外受伤法院判决校方支付30万医药赔偿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07  观看:
  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新闻时常出现在网上,类似新闻的出现每次都会引发网友热议。这类案件取证难度大,会给当事人维权带来很大阻力。
  2018年9月7日上午9点15分课间活动期间,不满8周岁的小雨在学校操场摔倒受伤。当时学校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联系家长。当晚,小雨放学回家告诉父母左膝盖疼痛。此时,小雨父母发现孩子一直在发烧。随后的几天,小雨先后被送到五家医院治疗。在第四家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就诊时,医院提示左股骨存在感染病灶。由于病情特别严重,小雨又被转到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远端骨髓炎,并于当天下午做了手术。2018年9月14日到2019年4月26日,小雨先后在积水潭医院住院5次进行治疗。总共花费了17万余元医药费。
律师
  由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仅仅入学7天的小雨受到人身损害,故小雨父母委托冠领熊雪冬律师和郭淑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学校认为,小雨是自己在操场摔倒后没有告诉老师,故老师和学校不知道其摔倒的情况。再者,学校在入学时,就进行了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在校期间注意安全,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不需要担责。
  为此,冠领律师指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小雨事发时不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学校认为进行了必要的入学安全教育,但小雨作为入学仅七天的一年级新生。学校理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并且小雨在校期间受伤后,学校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事发后,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处置,也不能证明小雨的伤情由第三人造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故学校应对小雨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
  1.学校承担17万元的医药费;
  2.给付小雨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2万余元。
  一般来说,这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学校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适用的也是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学校没有证据证明不存在过错,依旧要承担责任。事发后当事人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监控视频、学校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等,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建议及时起诉。
撰稿: 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主编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您的姓名:
 您的电话:
 案件简述(最多500字)

官方咨询热线:4008789888(24小时)

邮箱:69576000@qq.com

邮编:1000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