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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07  观看:
  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还有一些老百姓受传统观念影响,觉得儿子才能传宗接代,而女儿一旦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人了。这导致一旦女孩已经婚嫁,在原居住地征地拆迁时,就被认为不可以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分配。
  一方面是“外嫁女”的户口确实未迁出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是村小组约定不给“外嫁女”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款的集体意见。看上去,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法律对此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欲知后事如何,请见下文分晓。
律师
  案情故事
  李娟的父亲于2000年1月1日与XX村X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4.19亩土地,承包期限至2028年1月1日止。按承包时村中规定的比例,李娟占其户承包土地份额为0.62亩。后李娟外嫁将户口迁出本村,其在本村的承包土地份额一直由其兄李磊耕种,在户籍迁入地未获得承包土地。2013年,李娟离婚后带着6岁儿子回到原户籍地,要求李磊将承包土地份额归还其耕种管理。李磊拒绝归还,经李娟申请村委会、村组协调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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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的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的合法权利。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田。因此李娟户籍在原籍时,以其父为户主家庭承包的土地份额,在承包期限内,李娟的耕种权受法律保护。据此,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判决由李磊丈量出0.62亩土地,归还李娟耕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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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外嫁女权益保护,外嫁女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涉及外嫁女的切身利益。由于我国土地为国有和集体所有,而且田地承包到户后多年不变,妇女出嫁后,很难在夫家所在地分得田地,且当下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的旧思想依然严重,不仅在家庭内部,而且从村规民约上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和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的既成约定。
  具体来说,“娘家”认为女儿已经出嫁或者户口已经迁出,不应在本户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益;“婆家”不认可儿媳或者认为户口还未迁入,也不应在本户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益。“两层”都靠不住。农村外嫁女如果与丈夫一家相处融洽,其作为承包经营户的成员,财产权益一般都有保障。而一旦农村外嫁女与丈夫离婚,因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主通常是男方家庭成员,离婚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离婚妇女从承包经营户分得土地和住房的可能性较小,农村外嫁女与承包经营户的关系破裂,妇女权益保护容易出现问题。
  目前,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关系不明确,没有明文条款规定家庭内部发生纠纷如何保护妇女权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本身,导致农村妇女维权难。部分村规民约制定失范,救济手段缺乏。因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扩展法律规定的内容,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妇女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等观念深入人心,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撰稿: 王 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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