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糊涂,给作证的借条私自写上利息,差点坐牢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07 观看:
2010年11月,刘大立为了给儿子买房,向朋友杨刚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是,借款后的刘大立买的期房出了问题,以致借了亲友不少钱的他一直未将4万元还给杨刚。
杨刚因突发脑梗,经抢救保住了性命。可惜2年以后,旧疾复发的他因医治无效去世。而杨刚的儿子杨鑫涛还在读书,全靠杨刚的妻子李花花支撑,妻儿的生活一下子艰难了很多。杨刚去世后,其户籍于2019年7月5日被注销,妻子李花花和儿子杨鑫涛作为债权的继承人,曾多次向刘大立催要借款,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两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大立偿还借款。
图片来源于百度,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李花花向法院提交了借条证据,经法官审核,借条载明了“今借到杨刚人民币肆万元正,利息1.5分。借款人刘大立,2010.11月12号”。而该借条正文第一行“今借到杨刚人民币肆万元正”与其后的“利息1.5分”字迹明显不像同一个人的字迹,法官以多年的办案经验,怀疑原始借条证据有改动,遂向原告李花花、杨鑫涛询问为何同一张借条上书写的笔迹不一,并告知伪造、变造证据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李花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承认系因考虑借款时间太久,当年又没有利息约定,觉得太亏,李花花遂私自写上了“利息1.5分”。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该案作出不予支持借款利息的判决。对于李花花在借条上动手脚的行为,法官本可依法对原告进行处罚,但考虑到其及时承认错误,态度诚恳,行为没有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便没有作出处罚。
图片来源于百度,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冠领律师借此提醒大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切忌伪造、变造证据,或进行虚假诉讼,否则不但不能维护自身权益,还要面临相应法律制裁。因此在正当维权的时候,切莫耍“小聪明”,存侥幸心理,在证据上做手脚,企图钻法律的“空子”,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得不偿失。
撰稿:王晨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